【頒布單位】:應急管理部
【發 文 號】:應急廳〔2020〕28號
【頒布日期】:2020年6月24日
【實施日期】:2020年6月24日
【標 題】: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應急管理部 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部所屬事業單位:
《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應急管理部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0年6月24日
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應急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規范和加強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根據《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關于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基〔2018〕64號)等,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應急管理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應急管理部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研發、科技人才培養、科技成果轉化和合作交流的重要科技創新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面向應急管理實戰需求,優化整合優勢科技資源,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基礎理論研究、關鍵技術攻關和先進裝備研發,為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圍繞應急管理相關領域及前沿技術應用方向進行布局建設:
(一)基礎性研究。布局建設自然災害防治、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應急救援等領域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二)關鍵技術攻關。布局建設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感知識別、監測預警預報、風險預防控制等技術攻關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三)先進裝備研發。布局建設自然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消防滅火等裝備研發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四)高新技術應用。布局建設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無線通信、虛擬現實等高新技術在應急管理領域創新應用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職責定位和研究領域,堅持正確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轉化,主動發揮支撐作用。以基礎性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要瞄準應急管理科技前沿開展高水平理論、方法、共性技術等方面研究,著力提升應急管理基礎理論水平和知識創新能力;以關鍵技術攻關、先進裝備研發和高新技術應用等技術創新為主的重點實驗室要以實戰應用為導向,著力突破災害事故防治等關鍵技術,研發先進救援裝備,促進新技術新裝備等在監測預警、監管執法、輔助指揮、救援實戰、社會動員中的有效應用。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 “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堅持按需設立、分類管理、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依托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鼓勵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是重點實驗室的認定和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宏觀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發布重點實驗室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銷。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重點實驗室發展政策和相關管理規定。
(二)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的申請和建設,具體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與管理。
(三)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與評估等工作。
第十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提供保障條件,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
(三)負責重點實驗室的規范運行和管理,配合應急管理部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和評估,審核重點實驗室申請書、建設任務書、建設總結報告、年度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三章 申請與設立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根據應急管理事業發展需要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申請和設立工作。
(一)自上而下。應急管理部結合實際需求,有重點、有計劃地發布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通知,按程序組織評審和設立。
(二)自下而上。鼓勵具備重點實驗室申請條件的相關單位,隨時提出應急管理亟需專業領域和方向的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應急管理部將按程序組織評審和設立。
第十二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合理,符合應急管理事業發展需求,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和發展規劃。
(二)研究實力強,在應急管理領域有重要影響,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三)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擁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隊伍,具有培養應急管理科研業務人才的能力。
(四)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科研場所相對集中。
(五)依托單位須保證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并提供后勤保障等配套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的流程:
(一)依托單位組織編制《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詳見附件1)并提出申請。依托單位為應急管理部直屬單位的,直接向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提交申請函和《申請書》。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應急管理部機關有關司局可推薦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申報重點實驗室,需提交推薦函、依托單位申請函和《申請書》。
(二)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對《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滿足重點實驗室申請的基本條件。
(三)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書》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原則上由9名或11名專家組成,按照學科匹配和回避原則選取(根據評審需要邀請相關業務司局推薦對口領域專家參加,不超過評審專家組人數的1/3),并在評審前做好評審專家名單保密工作。評審專家在聽取匯報和審閱申請材料后,進行現場評分并出具評審意見,產生候選重點實驗室名單。
(四)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組織開展候選重點實驗室的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形成現場核查意見。
(五)應急管理部對通過現場核查的重點實驗室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正式批復準予創建。
(六)依托單位根據應急管理部批復,組織編制《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格式詳見附件2),并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任務書》和論證報告報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備案。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驗收:
(一)重點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運行、邊完善”的原則。重點實驗室建設應嚴格按照《任務書》的內容實施,建設期一般不超過1年,建設經費由依托單位自籌。鼓勵重點實驗室通過地方財政或者社會資金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僅用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二)依托單位按計劃完成建設任務后,組織編制《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格式詳見附件3),向應急管理部提出驗收申請。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三)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應急管理部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正式列入重點實驗室運行序列。不能按期進行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取消建設資格。
第十五條 鼓勵以強強聯合、協同共建的形式申請重點實驗室,提升重點實驗室的創新能力。聯合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聯合申請單位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并明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二)牽頭單位牽頭負責重點實驗室申請和建設,參與單位根據牽頭單位要求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重點實驗室通過驗收后,由牽頭單位牽頭負責日常運行管理、接受定期評估等。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主要由依托單位自籌,應急管理部通過爭取相關政策予以積極支持。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一般應為依托單位固定人員,且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5年,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屆滿考核合格者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報告等。學術委員會組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學術委員會由行業內優秀專家組成,委員總數應為單數且不少于9人、不超過15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
(二)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應當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
(四)學術委員會任期5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要加強室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人才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和規模,并適當流動。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設備的高效運轉,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科研設備和數據實施共享。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應急管理實戰需求,加強與本領域產學研各方創新力量的聯系與合作,加快優秀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合作力度,努力成為本專業領域的高水平研究平臺;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科技交流與合作,參與國內外科技計劃項目;通過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等方式,廣泛吸引國內外科研人員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明學術紀律,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出現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應急管理部可視情采取通報批評直至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的,須由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托單位報應急管理部批準。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必須開展年度自評并編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后,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報應急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評估,全面了解和檢查重點實驗室一年的運行狀況,總結經驗和成績,發現問題,促進重點實驗室發展。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轉化、實戰應用、隊伍建設、人才培養、運行管理、開放交流等。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四個等次。
第三十二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并優先推薦依托單位申報國家及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等。連續兩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可通過依托單位申請不參加下一輪評估,結果視為良好。連續三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可通過依托單位申請不參加下一輪評估,結果視為優秀。
第三十三條 評估結果為整改的重點實驗室,應對照評估內容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通過整改評估的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未通過整改評估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四條 未通過評估的重點實驗室、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申請書
2. 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
3. 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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