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生產、檢驗、經營、使用各環節的監督管理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迫切任務。只有加強立法和監督管理,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因不按有關標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才能真正使勞動防護用品成為保障廣大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重要防線。
按照國務院賦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職責和《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2005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簽署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正式公布,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適應了新形勢下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要求,明確了我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基本工作思路,即以監督、監察為核心,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為手段,從護品安全性能準入和企業按規定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兩個方面入手,對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監管內容: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四是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是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
責任編輯 :wangyu (易 安 網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轉 載 ! )
分享或轉發本文
2013 ©易安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1102818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22994